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午餐管理員 - 行政公告 | 2023-04-10 | 點閱數: 224

桃園市龍潭區石門國民小學午餐退費辦理要點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112.02.17修訂

一、適用對象

()付費參加之幼兒園幼童。

()付費之本校教職工

二、申請原則: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均得依程序申請停餐退費

()幼童退班所餘已繳餐費者。

()請事、病、喪假及公假連續達五天以上(不包含休假日)

()個人因素不續訂餐。

()其他突發或不可抗力因素(如遇天然災害全校停課、防疫規定全班停

   等。)

三、申請方式

 請填寫相關申請單,依規定核章後,送交學務處營養師彙整辦理。

   

四、申請期限

()因活動更改用餐方式須於活動日前10天前(學期末二週前),提出申請

   始得辦理班級活動。

 ()若為連續五天以上(含五天)病假或其他突發或不可抗力因素停餐退費者,需於停餐日七個工作天前完成學校規定請假手續,並通知營養師辦理停餐。

 ()凡以病假申請停餐退費者,最遲於返校日三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請,使 得退費,但老師仍須於該生請病假當日事先通知營養師辦理停餐。

五、退費金額

()除食材外,人事、水電、瓦斯、設備維修費等成本,不因少數人或班

   級停餐而有所改變,故停餐以退食材費為原則。

()如遇政府宣布全校停課,致不需支出人事、水電等行政費用,則全額

   退費。

()退費基準表

對象

退費原因

退費金額

個人

幼童退班、離職

40元/餐(不足月部份)+800 元/月

中途不想吃而停餐

教職員工--25 元/餐(不足月部份)+800 元/月

幼兒園學生—40 元/餐

連續請假五日以上(公、事、病、喪假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六、本要點經學校午餐工作委員會會議通過、校長核定後,自111學年第二學期起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
 

附則:

 

    ()分享學校午餐退費適用本辦法。

()學年舉行戶外教育或班級活動更改用餐方式需知會家長並同意,一學期

   以一次為原則,但若是依公文辦理活動則不限一次

()畢業旅行等兩天以上活動不補發任何餐點。

承辦人           午餐秘書          學務主任         校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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