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龍潭區石門國民小學午餐退費辦理要點
112.02.17修訂
一、適用對象
(一)付費參加之幼兒園幼童。
(二)付費之本校教職工。
二、申請原則: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均得依程序申請停餐退費
(一)幼童退班所餘已繳餐費者。
(二)請事、病、喪假及公假連續達五天以上(不包含休假日)。
(三)個人因素不續訂餐。
(四)其他突發或不可抗力因素(如遇天然災害全校停課、防疫規定全班停
課…等。)
三、申請方式
請填寫相關申請單,依規定核章後,送交學務處營養師彙整辦理。
四、申請期限
(一)因活動更改用餐方式須於活動日前10天前(學期末二週前),提出申請
始得辦理班級活動。
(二)若為連續五天以上(含五天)非病假或其他突發或不可抗力因素停餐退費者,需於停餐日七個工作天前完成學校規定請假手續,並通知營養師辦理停餐。
(三)凡以病假申請停餐退費者,最遲於返校日三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請,使 得退費,但老師仍須於該生請病假當日事先通知營養師辦理停餐。
五、退費金額
(一)除食材外,人事、水電、瓦斯、設備維修費等成本,不因少數人或班
級停餐而有所改變,故停餐以退食材費為原則。
(二)如遇政府宣布全校停課,致不需支出人事、水電等行政費用,則全額
退費。
(三)退費基準表
對象 |
退費原因 |
退費金額 |
個人 |
幼童退班、離職 |
40元/餐(不足月部份)+800 元/月 |
中途不想吃而停餐 |
教職員工--25 元/餐(不足月部份)+800 元/月 幼兒園學生—40 元/餐 |
|
連續請假五日以上(公、事、病、喪假) |
六、本要點經學校午餐工作委員會會議通過、校長核定後,自111學年第二學期起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附則:
(一)分享學校午餐退費適用本辦法。
(二)學年舉行戶外教育或班級活動更改用餐方式需知會家長並同意,一學期
以一次為原則,但若是依公文辦理活動則不限一次。
(三)畢業旅行等兩天以上活動不補發任何餐點。
承辦人 午餐秘書 學務主任 校長